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案例分析


【信息时间: 2015-07-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案例分析

 

采购监管科

一、案例回放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大丰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

项目编号:FZC1100310

招标内容: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预算:360万元/2年(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劳动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由单位承担的投保金额)

2、项目审批与受理

市人民医院原物业管理服务于2011年9月份到期,6月15日,市人民医院填报《大丰市招标采购计划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和财政局二部门批准,下达了〈大丰市招标采购通知单〉,明确了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后,在交易中心窗口进行了登记受理(项目编号FZC1100310号),采购人委托交易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我科室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核,后请财政局驻场员室、分管主任、主任批准,于15日在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及大丰招标采购网上同步发布了招标公告。

3、项目招投标过程及评标结果

在6月15日—24日报名期间,共有4家物业管理公司报名,7月12日上午开标前,没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标时有4家投标人进行投标登记,且都按规定提交了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凭证。因医院的物业管理有别于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它比常规物业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多,本项目的采购标的额达到180万元/年,服务期两年,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本项目需求较高的特点及本地专业性评委比较少的实际情况,经卫生局、财政局、招标办、采购单位会办商定采用异地评标,异地评标的地点在江苏省地级市中随机抽取,抽取地点在移动的汽车上。在大丰市采购中心开标二室开标后,立即现场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各主管部门参与人员签字封存。由纪检人员上车后先行要求所有人员上交手机,然后随机抽签,最终确定评标地点为泰州市招投标中心。

在评标过程中因东台市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材料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第四条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虽然密封但未在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自相矛盾、书写潦草、无法辨认的;3、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4、开标一览表无单位印章的;5、投标总价超出最高限价且招标人不能支付的;6、开标时,对标书中的疑问不能作出正确解答的;7、投标文件超过规定期限送达的;8、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11、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依据上述第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需要重新招标。

我们和采购人分析了这一次的流标原因,认为招标公告中第二条投标人资格第4条要求本项目的管理层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而在评标报告上写的流标原因是有两个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没有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而使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这二家公司为什么无此证书,采购人提出此条件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我们要充分了解后,再进行下一步招标活动。随即和两家投标人授权代表联系,答复是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是地方性的资格证书,南通市无此类地方性证书。我们又查询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只需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即可从业。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在第二次招标公告中,删除该项内容。

7月15日进行了二次公告,在第二次招标报名期间,同样是原四家供应商报名,经过和第一次相同的评标抽取办法,在宿迁市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江苏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月27日评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在中标公示期间,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通过电话向我办提出投诉,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问题,并将向大丰市纪委和盐城市纪委举报,我们耐心向对方告之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和方式,后该公司向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质疑,主要内容为:(1)关于第一次流标,请说明情况;(2)第一次有一家没有到达招标现场参与答辩,那第二次在同一项目中是否也可以参与?(3)本次开标、评标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答辩后没有当场宣布结果?

采购单位收到书面质疑后,就质疑内容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本项目经招标主管部门采用异地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定标。该公司对答复内容不满意,以传真方式向我办提出书面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在原质疑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

(1)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在射阳人民医院也是在管项目经理,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在管项目,请解释;(2)怀疑有暗箱操作。

收到投诉书后,我们对整个招标程序及评标过程进行了回看,又到射阳人民医院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在送达书面投诉处理意见,同时进行了解释和沟通,该公司表示无疑义,对中标结果表示确认。在中标人缴纳服务费后,对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进行了审核备案,本项目招标工作完成。

4、招标流程回看:

(1)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填报采购计划表并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政府采购科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确定采购方式;

(2)交易中心根据采购方式,协助采购单位填报交易中心项目审批表;

(3)采购单位向我办政府监管科提交采购计划表、采购通知单、详细采购需求等资料,由政府监管科组织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4)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采购单位代表共同制作招标文件,主要做好制定详细的采购需求、具体的投标资格、工期要求、付款计划、进一步核实采购最高限价等工作;

(5)招标文件完成后,由采购单位最终盖章确认;

(6)进入我办项目审批流程,由我办政府监管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我办副主任室、主任室审批后,方可由交易中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7)交易中心报名处根据招标公告接收报名,同时回执招标文件下载办法;

(8)报名结束后,当报名数不足三家时,为节约招标周期,交易中心报名处及时与我办采购监管科汇报情况,由我办采购监管科与采购单位联系,进行二次公告的准备工作。

(9)开标前,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需要更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时限,由采购单位向我办采购监管科提出申请,审批通过,方可由交易中心在相关媒体发布,同时由报名处通知各投标单位从大丰市招标采购网获取相关内容。

(10)开标时,报名处提前半个小时向交易中心提供报名名单,供交易中心核对投标情况;

(11)开标会议由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参加人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及监察人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我办政府采购监管科等人员组织,开标结束后,各方对开标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12)评标阶段:由各监管部门确定评委数量及构成,再由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13)评审阶段:严格执行我办评标管理相关规定;

(14)结果公示: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由各监管部门及采购单位确认后公示;

(15)签发中标通知书:公示结束后,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16)合同备案: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中标人提交我办采购监管科备案;

(17)履行合同的跟踪:由各监管部门根据项目大小、特点抽取项目跟踪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向履约方、采购方签发整改通知书;

(18)合同履行情况综合验收:由采购方向我办采购监管科提交综合验收报告备案;

(19)资金给付: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招标办备案证明到市财政局办法资金支付手续;

二、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所反映的事实看出,该公司的质疑和投诉无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质疑和投诉事实不确切,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经复审,该公司提出的五点质疑和投诉内容。

1、第一次流标的原因,在第二次招标公告中已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作流标处理”;

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未参与答辩,不在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之列;问题:“第一次有一家没有到达招标现场参与答辩,第二次在同一项目是否也可以参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3、本次开标、评标依据是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采购人(招标单位)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我办要求中标公示文件需经采购人确认盖章、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公示中标结果;

4、近期我办已与相关部门共同前往射阳县人民医院,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经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核实,结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经理董春华不是射阳县人民医院目前的物管项目经理;

5、参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上述第(三)款,请贵公司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特别告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贵公司如对本次招标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截止2011年8月5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大丰市人民医院提出质疑;请贵公司在提交相关文件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再提交。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和大丰市采购中心就以上内容联合书面回复。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内没有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表明答复满意。

本项目的采购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结果合法有效,整个项目详细流程如下:

二是投诉程序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向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该公司先后在向采购人书面质疑前和答复过程中提出投诉,程序显然不合理。

三是投诉方式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该公司通过电话和传真件提出投诉,此方式明显不符合规定。

三、几点体会

通过以上案例,有几点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

一是编制好招标文件,从源头上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在制定招标和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时,要规范严谨,对一些比较复杂或专一的项目或需求,像本项目中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和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等十分专业的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使需求更科学合理,或网上公示项目需求或供应商资质要求并征询意见,让潜在供应商参与监督,以去除项目需求中的不合理条款。

二是积极面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让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质疑和投诉的重要措施就是不怕质疑投诉,并且要给供应商指明正确的质疑投诉渠道,让供应商能够以有效的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畅通质疑投诉渠道,才能保证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加强对供应商的领导,减少质疑投诉的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在公布采购结果的同时,与有疑问的供应商进行交流,让对方知道未中标的原因,避免不必要的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