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招标人是否可以对已经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撤销(或终止)招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信息时间: 2012-06-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了根据以上法规要求,招标人不可以随意撤销或终止某项招标活动,除非有正常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但因此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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